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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CQ9电子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8 16:34: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4月8日出具《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

  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1、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2、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对违规事项进行内部总结,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5、6、7、8、9、10、11须以特别表决方式逐项表决。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5、6、7、8、9、10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郑林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15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提前通知时限,召集人已在本次会议中就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方式进行。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31,194,394股的30%,即129,358,318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7,292.4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的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向上交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针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4375号)。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制定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述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分别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公司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就本次发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次发行方案及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研究,并编制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公司〈法人治理与规范运作内控制度〉的议案》

  为了规范和改进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公司积极规范运作,公司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部分内控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及完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为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环境以及证券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11月末实施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27,292.4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由于发行期首日股票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若以2023年5月15日收盘价47.06元/股的80%作为发行价格测算,本次发行数量为6,037.30万股,占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假设不对本次发行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做出承诺,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7,301.45万元。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在2022年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20%、增长4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该等假设仅为基于测算目的的假设,不构成任何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5、在预测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43,119.44万股为基数,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注1:每股收益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注2:本次发行前普通股股数较2022年末有所增加,系公司于2023年2月发行GDR、2023年3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股份上市等导致股本增加。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绩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即期回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7,292.4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产能扩建项目、生产智能化及信息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研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如下:

  全球“双碳”目标已达成共识,我国、欧盟、美国等全球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全社会向清洁能源发展趋势日渐明朗。随着能源消费结构深刻变革,新能源汽车及储能市场将保持快速发展,市场和客户需求日益增长。

  新能源汽车方面,据Trend Force统计数据,2022年,全球新能源车销售量约1065万辆,同比增长63.6%。其中,纯电动车为789万辆,增长68.7%;插电混合式电动车为274万辆,增长50.8%。中国和西欧为两大主要市场,中国占63%的市场份额,西欧则为29%。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将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及其相关生产设备等产品的需求空间。储能市场方面,根据GGII统计数据,2022年中国储能锂电池出货量达到130GWh,同比增速达170%,预计2025年全球储能锂电池产业需求达到460GWh,2021-2025年复合增长率达到60.1%。随着电化学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储能行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能源汽车与储能产业强势发展,带动锂离子电池产量加速释放,宁德时代、比亚迪等电池制造企业纷纷宣布多项扩产计划,特斯拉、大众等整车厂则通过自建电池厂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切入锂电池赛道。行业迎来扩产热潮,将对锂电设备产生强劲需求。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93亿元、24.83亿元、34.54亿元和9.51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3.70%、66.35%、39.09%和19.30%。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锂电池市场,尤其是海外业务布局快速扩张的需求,对公司的未来成长可能产生一定的限制影响。公司亟需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引进机加工车间、导线加工车间、部件加工车间、装配车间、检验车间等智能化生产车间,进而有效提升公司后处理系统相关产品的产能规模,适应新形势下对锂电池后处理设备需求的增长。此外,新建车间将以高精度、高效率以及高自动化生产线为建设目标,公司将与下游应用端的企业进行更加深度的协同合作,发挥设备与产品的协同作用,紧跟产品技术迭代速度,缓解公司产能瓶颈。

  随着锂离子电池下游产品例如消费类电子产品、长里程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装备的更新换代,对锂离子电池性能要求的日益提升。因此,锂离子电池生产商不仅对生产设备安全性、稳定性、自动化程度等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要求供应商具备较高生产能力和技术研发水平。此外公司在海外业务开拓及维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经验,与LG、SK、三星等海外头部客户均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全球市场相较于日韩等国外单一锂电设备制造企业,具备综合优势和规模优势。通过本项目建设,公司将进一步提高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拉大与竞争对手的规模差距,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

  本项目为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的产能扩建,实施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之“(一)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智能制造项目”。

  下游锂电池技术发展快、更新频率高,市场不断对电池设备提出高标准个性化需求,这就要求设备供应商对于电池生产工艺十分精通,具备快速高效提供生产解决方案能力,并最终提供可靠的自动化设备。公司需抓住行业发展的机遇,积极施行智慧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市场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将大幅提升公司的生产智能化及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各业务的高效整合,为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先进的制造工艺和高效的信息系统是电池装备行业的核心物质基础,是公司实现精益化生产为客户提供精细化服务的关键,公司拟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现代装备制造行业共生的生态系统,实现公司业务的平台化升级。

  本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公司提高产品品质,通过先进信息化手段结合丰富的行业数据积累,缩短电池后处理设备产品的研制周期和生产周期,为公司节约生产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目前主流的锂电池产品主要采用液态电解质。随着锂电池的大规模应用,液态电池的安全隐患也逐渐突出。此外,液态锂电池的能量密度在350Wh/kg已到达瓶颈,难以获得进一步的突破。固态锂电池是一种使用固体正负极和固体电解质,不含有任何液体,所有材料都由固态材料组成的电池,具有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循环性能强、适用温度范围大等优点。相较于液态锂电池,基于安全和能量密度上的优势,固态锂电池将成为未来重要的电池发展方向。

  固态电池化成、分容,EOL、PACK等测试系统作为固态电池性能及安全测试必要环节,对测试的设备性能、可靠性方面有着非常高的技术要求。在锂电池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逐步调整向固态锂电池迭代的趋势下。公司前置固态电池测试系统技术研发,为未来抢占固态锂电池技术制高点奠定丰富的技术储备。

  全球主要发达国家为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战略选择,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以燃料电池为代表的氢能开发利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燃料电池出货量快速增长、成本持续下降。燃料电池作为一种把燃料所具有的化学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化学装置,与锂离子电池相比各有优势。目前我国正在有序推进燃料电池在交通领域的示范应用,拓展在储能、分布式发电、工业等领域的应用,逐步建立燃料电池与锂电池的互补发展模式。

  公司作为领先的锂离子电池充放电机、内阻测试仪等生产线后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随着未来下游燃料电池与锂电池的互补发展模式的形成,氢燃料电池测试系统的前沿技术研发填补公司在燃料电池组生产、测试领域的空缺,拓宽公司市场覆盖面,提升公司在新能源电池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持续高速增长及储能产业兴起,全球锂电池出货量率屡创新高。目前全球锂电池产业主要集中在中日韩三国,而日韩电池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平均达到90%以上,国内主流电池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只有70-80%左右,二线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更低。在政策和市场的驱动下,当前我国锂电池生产正朝着高端、智能化制造的方向发展。但是所面临的设备互联互通困难、标准化不一等问题仍是阻碍我国锂电池生产实现智能化制造的重要因素。

  公司通过本项目自动化物流实验室建设,建立标准化的软件体系构架和新一代专用测试机开发体系,形成系列化的物流线标准单元,构建自动化物流系统解决方案,解决下游客户在智能制造过程中所面临的互联互通困难、标准化不一等痛点,提高与客户之间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近年来,随着锂离子电池行业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也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17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4.98%,归母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2.13%,保持良好的持续增长趋势。同时,近几年下游国内外锂电厂商在政策支持和技术演进下产能不断提升,纷纷提出扩产计划,设备需求量快速增长。为了保障公司未来业务的可持续增长,追赶下游新能源行业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产能扩张战略奠定坚实基础,以增强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锂电池设备行业具有合同金额规模较大、回款周期较长的特点,日常经营需投入前期铺垫资金及大量流动资金,尤其是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过程中,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较多。此外,近年来公司部分海外客户逐渐开始在下达订单时要求公司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履约保函保证金,这对公司营运资金规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能有效缓解公司快速发展带来的资金压力,满足海外业务增长的需求,降低经营风险。

  面对未来锂电池产能逐步释放所带来的巨大市场空间,公司亟需在加大重点地区的辐射渗透力度的同时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以更好地为公司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等方面提供持续性的支持,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作为国内外一流的锂电池生产线后处理设备提供商,也需加大布局,进一步增加公司市场份额,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近年来,公司研发投入和销售费用增速显著,2020年至2022年,公司研发费用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1.48%,销售费用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3.77%。未来,公司将逐步形成覆盖欧洲、美洲、亚洲的业务网络和研发体系,在当地培养以技术营销为前端的团队,加强公司市场推广力,并配合公司客户在当地产线布局的后续维护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全球布局,提高服务响应速度。公司的战略布局对资金实力、团队素质、组织流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必要预留充足的营运资金以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和“锂离子电池充放电设备产能扩建项目”拟通过新建智能化生产车间,同时引入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生产管理系统,加强智能制造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开拓与应用,提升生产效率,以此扩大公司锂电池后处理设备产能的同时,实现公司加工制造环节的自动化、智能化。

  2、“生产智能化及信息化提升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对公司现有生产车间的智能化改造及公司整体信息化的升级,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通过该项目实施,公司将打通生产端与管理端的数据孤岛,为构建更精益、更有效的业务流程提供支撑。

  3、“技术创新研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主要系针对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加强固态电池测试系统、氢燃料电池测试系统的前沿技术研发,以及自动化物流实验室建设,支撑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确保为公司未来技术优势的持续领先提供保障。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建立了适应行业发展变化的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机制,积累和储备了大批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各方面优秀人才。为促进技术研发工作的开展,公司不断加大研发资金投入,选聘学历背景优越或技术基础扎实的技术人员,不断扩充公司的研发队伍,目前公司已拥有包括机械设计、硬件电路、嵌入式控制、自动化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库等专业领域众多资深专家和高端人才,能够支持公司锂电池后处理系统的全面研发。

  公司一直致力于锂电池后处理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开发,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按照所属行业的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了独有的研发体系架构,根据产品的类别和目标客户群的不同设立了相对应的研发机构,并形成了一套高效的产品和技术创新机制,掌握了包括高精度线性充放电技术、高频PWM变频技术、高频SPWM/SVPWM变流技术和能量回收技术、高温加压充放电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随着研发成果转化的持续深入开展,公司对行业的理解将更加深刻,紧紧跟随锂电池行业最新的技术和生产工艺需求,全面覆盖各类型充放电设备和主要技术,不断引领后处理行业的技术发展。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公司不断创新,在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的同时依托自身强大的制造能力迅速实现产业化,快速将产品推向市场,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公司深耕锂电池设备领域多年,通过推广先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积累了大量的行业经验以及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与韩国SK、韩国三星、LG新能源、比亚迪、国轩高科、欣旺达、宁德时代、亿纬锂能等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家建立了合作关系。上述优质客户良好的信誉及迅速发展的业务也带动了公司的快速成长,为公司在后处理系统行业打下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基础和良好口碑。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和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及其他筹措资金开展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际知名客户的开拓力度。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先进、可靠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CQ9电子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公司章程》并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实际控制人曹政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7、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1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43元,共计募集资金112,463.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898.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4,564.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7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92.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07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