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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九州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CQ9电子
发布日期:2023-08-31 11:37:19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为不超过 20,5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5,000万元(含人民币205,000万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

  3、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4、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具体条款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9、本预案“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优先股股息支付能力”中对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方案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 11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已完工项目的实施效果及尚未完工重大投资项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

  本预案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股票

  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指 第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累积优先股 指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的优先股

  不参与优先股 指 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的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盈利分配的优先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 指 发行后不允许优先股股东将其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

  报告期各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0年度、2021年、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上半年末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数字化医药分销与供应链业务、总代品牌推广业务、医药工业自产及OEM业务、新零售与万店加盟业务(C端)、医疗健康(C端)与技术增值服务、数字物流技术与供应链解决方案等六大方面。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

  我国大健康行业保持快速增长,《“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康服务业总规模于2020年和2030年分别超过8万亿元和16万亿元。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中央和地方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同时,由于居民健康意识提升以及数字化技术发展,中医药治未病、“互联网+”医疗、生物制药、AI手术机器人等成为行业发力点。前述因素将驱动大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大健康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二)医药流通行业市场规模恢复性增长,数字化分销及供应链管理将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新引擎

  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市场销售规模稳步增长,增速逐渐恢复至疫情前水平。根据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22)》统计,全国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为27,51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6.0%。

  此外,医药流通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2022年我国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前100位占同期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的75.2%,同比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九州通等 4家全国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的45.5%,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对比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同时参照行业总体目标,我国医药流通领域的集中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培育形成1—3家超五千亿元、5—10家超千亿元的大型数字化、综合性药品流通企业,前100家药品流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全国医药市场总规模的 98%以上,这为九州通等“千亿级”收入规模的龙头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近年来,九州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从2019年的4.72%提升到2022年的5.76%,公司的行业竞争力逐步增强,市场占有率逐步增加。

  九州通是行业内首家获得5A级医药物流的企业,九州通武汉东西湖医药物流中心被评为中国十大智能仓储物流示范基地(医药行业唯一一家)。目前,公司拥有31座省级医药物流中心、110座区域物流中心,其中江苏、广东、湖北、上海、杭州5处物流中心已完成BC一体化(在现有向医疗机构、连锁药店等大B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可向C端消费者开放优质高效供应链服务)改造;九州通已开发直通干线余条配送线路,可以做到多段联运,配送广覆盖;各地物流中心符合国家GSP质量标准,服务总量与效率行业领先。公司深耕医药流动领域二十余年。公司专注于医药流通领域,需要投入充足的资金巩固既有优势地位,并不断扩大规模,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提高公司资本实力,抓住国内医药流通行业出现的新的发展机遇,并通过建立新型医药行业供应链平台,打造新型数字化医药流通模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从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下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8.31%、68.50%、68.91%和69.09%,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完成后,公司的权益资本得到补充,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上升,偿债能力增强,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财务状况得以优化,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目前,公司的融资需求较大,发行优先股将有助于公司通过利用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在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提升公司的多渠道融资能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2,0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5,000万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优先股将采取向不超过200人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的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第 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 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1.67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中不超过1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不超过4.50亿元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原普通股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且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虽然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财务成本可能有所下降,整体净利润水平也有望进一步提升,优先股股东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当期剩余利润的分配,但需要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如果前述净资产规模提升带来的净利润增长额不能覆盖优先股的固定股息,公司普通股股东将面临分红减少的风险。

  202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扣除永续债相关利息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为195,256.25万元,假设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完成本次优先股发行,发行规模按照上限20.50亿元计算,并假设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包含归属于本次拟发行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在2022年的基础上变动幅度为-30%至+30%、优先股的股息率为6.0%-8.0%(仅用于示意性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固定股息率的预期),且于当年宣告全额派发按照固定股息率计算的优先股的股息,则20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测算如下:

  计算公式:2023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1+增长率)-本次优先股发行规模*优先股股息率。

  若本次发行优先股后公司增量收益不足以覆盖公司所负担的优先股股息成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则可能面临分红减少的风险。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在确保完全派发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支付当期优先股股息,公司普通股股东则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分红的风险。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在出现上述表决权恢复的情况下,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摊薄。按照205,000万元的发行规模以及目前表决权恢复的模拟转股价格7.50元/股测算,在表决权恢复的情况下,公司的表决权股数将增加约27,334.40万股,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摊薄为原表决权的91.08%。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在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普通股股东劣后于优先股股东,即只有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清算金额后,普通股股东方可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剩余财产分配。因此,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如公司发生解散、破产等事项,普通股股东在清偿顺序中所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增加。

  根据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优先股股东享有分类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对于上述事项,将由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进行分类表决,即该等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分类表决安排为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增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规定,公司有权于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若本公司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行使赎回权,届时公司在短期内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本次优先股成功发行后,公司将为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支付固定股息。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和产生现金能力下降,可能存在不能向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足额派息的风险。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优先股股东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无表决权。投资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存在表决权被限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转让价格可能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心理因素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系统风险的影响,股价的变动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优先股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各种风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设置发行人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公司赎回优先股或向公司回售优先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如果发行人希望选用其他金融工具替代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投资者所持优先股可能面临被发行人赎回的风险。

  在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按票面金额支付清算金额,并支付未派发的股息。优先股股东可能存在因为清偿顺序劣后于公司债权人而无法分配剩余财产或获分配剩余财产减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上述有权机构批准或注册的可能,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子公司,建立了医药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在全国医药市场网络的深度和广度的开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是,“两票制”实施以来,部分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加速并购重组地方医药企业,同行业公司也持续加大了对医药流通领域的投资和市场营销网点的布控力度,使得中国的医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同时,虽然公司与上游供货商与下游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是经过公司多年的开发、维护而形成的,但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公司仍无法保证现有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会继续长期维持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如果公司无法继续提高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服务的能力,则公司市场份额可能会出现下降,对本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不利的影响。

  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属于特殊商品,容易受到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影响。医疗、医保、药品供应三大体制的改革将在深层次上改变医药流通领域的格局,引发医药市场的分化与重组,公司的经营业务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公司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

  信息系统是现代医药物流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系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跨区域发展的不断深入,公司未来在业务集中度与标准化运营、管理信息协同化、业财一体化、完善物流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司不断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入、开发和运用,并完成了全国网络基础设施的搭建,采用了双机备份等方式规避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但公司依然可能存在信息系统在软、硬件方面难以满足物流业务快速发展需要的风险,同时也存在计算机软硬件发生故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信息资源安全受到威胁等风险。

  公司现时的经营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的建设以及业务的开展大多由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资和开展经营业务。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31家省级医药物流中心及110家地市级物流中心布点工作。随着公司医药物流中心的不断增加、经营网点的不断完善、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和管理难度将会逐步提高。为应对管理风险,公司实施集团式的管理模式,对人员进行培训和培养,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控制下属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防范风险的产生,保障集团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虽然采取了上述措施,但是,由于公司的下属各个公司和业务单元的发展阶段不一样,模式不尽相同,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可能在工商、税务、海关、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也可能会面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

  药品经营与医疗健康服务是受特殊管制的行业。2019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强化了药品全过程监管,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措施,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惩罚性赔偿原则;《药品管理法》取消了GSP、GMP认证,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及药物警戒制度医药企业将面临更严的全链条、全周期、全过程监管。作为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健康产品的批发商和配送商,尽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经营活动中的采购资质审核、产品验收质量、产品储存养护、产品销售、产品出库复核、产品运输、产品售后服务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杜绝任何质量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公司不是产品的生产商,无法控制药品的生产质量,与此同时,药品流通环节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故公司在产品采购中或者在销售中仍可能出现药品质量责任问题,这将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公司作为一个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企业,由于商业模式和业务特点,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达59.95%、61.90%、62.98%和64.28%,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达68.31%、68.50%、68.91%和69.09%。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339.55亿元,流动负债311.20亿元,债务规模较大,可能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公司的存货具有周转快、流量大、品种多等特点。为了保证销售的正常进行,公司必须保持一定合理数量的存货。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收入,存货可能不断增长。虽然公司采取了与上游生产商加强合作转移跌价风险等措施,但公司仍可能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医药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销售企业与医院之间以及销售企业相互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账期现象,公司的正常也会受到这种现象的影响,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公司重视下游客户的信用管理,构建了信用管理体系,并对应收账款定期报告和清理。但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收入,应收款项可能有所增长,因此公司可能存在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05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不超过1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不超过4.50亿元的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用自有资金偿还相应的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的,则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计划实施后,实际募集资金量较募集资金项目需求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和运用,公司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31%、68.50%、68.91%和69.09%,随着经营规模的增长,资产负债率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完成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获取充足的资金支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公司快速发展,公司持续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筹资发展所需资金,债务融资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2023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已达 69.09%。并且,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最近三年各期末的流动负债占比持续保持在 90%以上。短期借款等流动负债需要公司频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或置换,并且其可获取性、融资成本等方面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信贷金融政策、行业发展形势以及企业基本面等因素影响,容易导致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公司部分有息负债,从而缓解公司未来一年的偿债资金压力。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属于股权融资,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渠道;资金使用无固定期限,公司可获得长期资金支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改善,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来源结构也将得到优化,公司未来持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张,对资金需求量增加较快,自有资金无法满足业务发展所需的投入,从而公司采用加大财务杠杆增加负债的方式来满足业务扩张的需要,银行贷款金额与利息费用逐年提高。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的财务费用分别为98,524.79万元、109,759.98万元、113,362.84万元和60,372.63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相当于减少等额债务融资,从而减少了财务费用,这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医药流通企业主要通过购销差价来获取利润,公司向上游企业采购药品等货物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而药品等货物转售于下游客户时,一般情况下会有相应期限的付款信用账期,因此,公司需要持有足够的用于周转的流动资金。

  公司自2010年上市以来发展良好,资产和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对于营运资金的需求也不断提高。近年来,公司持续拓展中高端医院业务,医院纯销收入逐年增加。自2015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多项医改政策,对药品价格管制改革、医保控费、药品集中采购、促进社会办医、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给医药流通领域带来较大的机遇与挑战。医院纯销业务为公司重要的业务领域,公司将持续开拓医院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消费水平提高、医疗健康意识加强、医疗投入持续扩大、医疗设施及保障制度日臻完善、私营医疗的兴起等,我国的医药健康产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医药流通行业整合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为应对行业的激烈竞争,巩固既有优势地位,并不断扩大规模、提升盈利,公司必须投入更多的资金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来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满足公司业务运营及发展需要,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支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是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偿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募集资金的使用,可以降低财务费用,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条款符合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要求,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十三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未来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依照相关要求调整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的税务处理方式。

  以2023年6月30日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为基准,假设公司2023年6月30日成功发行优先股2,050万股,CQ9电子募集资金总额205,000万元,则本次发行对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按照本次优先股20.50亿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发行规模和截至 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和营运资金规模静态测算,本次发行成功后,预计公司净资产将增加7.04%;营运资金由发行前的160.50亿元增加至发行后的181.00亿元,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提升;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1.47个百分点。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而有所下降。但从中长期看,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带来的净资产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的影响结果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权益,公司的资本实力及净利润水平均将有望提升;二是本次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将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盈利增长预计可超过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后,未来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因本次优先股发行而有所下降的可能性较低。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已完工项目的实施效果及尚未完工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度和与本次发行的关系

  经2020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89号文核准,公司采用分期发行优先股的方法,于2020年7月20日以及2020年9月25日非公开发行了120,000.00万元以及80,000.00万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共计2,000万股,扣除券商承销费、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17,930,188.68元,两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82,069,811.32元。该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中1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不超过10亿元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单独核算实现效益情况。

  本次发行优先股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无具体投资项目。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1)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现、股本结构、政策的持续性等因素。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现金分红占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65.35% 22.41% 39.49%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123.25%

  综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7,505.48万元、244,833.42万元、208,496.25万元和134,299.82万元。良好的盈利能力为优先股股息的正常支付打下良好基础。

  2、公司将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为普通股股东提供良好回报的同时,也为支付优先股股息形成有力支撑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采用了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为普通股股东提供了良好的回报。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23.25%。

  未来,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现金分红水平,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股股息支付采用现金方式并且股息分配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公司长期执行的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为普通股股东提供良好回报的同时,也将对优先股股息的正常支付形成有力支撑。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达1,215,757.86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631,377.63万元。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充足,将为未来优先股股息的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通过发行优先股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仅拓宽融资渠道,还可降低公司利息支出和融资成本,提高公司净利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因此,在公司经营发展及盈利能力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效益可覆盖需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将作为优先股股息支付的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公司完全具备按时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及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的能力。

  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如下承诺:除本次发行优先股外,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根据公司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的可能性。但截至本预案公告日,除本次优先股发行外,公司尚无其他明确的股权类融资计划。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承诺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以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严控风险为主要发展基调,并通过建立新型医药行业供应链平台,打造新型数字化医药流通模式;公司将继续大力推进总代品牌推广业务,向“配送+推广”综合服务商转型,提升盈利能力;继续拓展“万店联盟”计划,促进数字零售业务发展,提升零售端的市场占有率;以全产业链为基础,积极探索引进新的工业品种、开展医疗器械工业探索,做强中药“九信”品牌;打造汇集C端消费者的社交、交易、医疗健康服务的“幂健康”大健康服务平台。

  公司将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契机,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调整公司财务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继续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回报股东创造良好的基本条件。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减少财务费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发挥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的规范经营体制优势,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则,确保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组织形式、决策流程等方面的规范运作与高效执行,实现决策科学化、运行规范化。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2019年,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表决权限制与恢复、优先股股息率和股息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股赎回等事项予以规定。前述公司章程修订已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最终审批及实际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包括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日期、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等相关内容,相关修订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