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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总结大CQ9电子全11篇
发布日期:2023-05-08 02:25:28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具备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和一定商科应用性基础理论与实践知识,拥有较强的职业岗位技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练的外语应用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现代商务理念的有竞争能力的专门从事实践性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

  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实训过程。它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充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活动相比,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巧,特别是增加了商事谈判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基础上积累一些商事知识的储备,具备一些商事谈判的技巧,实现法商结合,进而拓展了法科学生的就业路径。

  综合性模拟实训方案的设计及应用对于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和参与意识,优化学生的知识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理论知识,以便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调解技巧、谈判技巧,提高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实际操作演练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而且自由化和开放式的教学过程最大限度地允许、甚至要求学生尽其可能地学会摸索法律规则的外部界线,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通过这种教学训练,使学生学会发现法律“不确定性”的基本方法和门径,学会将具体的社会生活现象提取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学会用理性的思考代替感性的思考,学会用法律的评判代替道德的评判,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的角色定位,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行为要求,学生设身处地地分析案情,充分考虑所赋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思维活跃,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得到充分满足,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克服了传统“填鸭式”单方教学的缺陷,有效地实现了教与学的互动。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而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立足于法律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使其思维超出法学的范畴,深刻分析社会生活。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设立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将其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予以补充。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践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的,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其综合实训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选拔方案》、《模拟法庭大赛规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条例》、《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谈判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的摸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该文为2009年山西省教育厅教改项目《独立学院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379)和2010年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院级课题《法律系法学专业特色教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FL2010023)的研究成果之一。

  [1] 郭英杰.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法学应用型人才,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笔者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三个因素是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正是主要基于此又不限于此的影响因素,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课程设置,对于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基础性的作用。在模拟法庭之前的其他课程,就已经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影响,比如说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课程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对学生的思维、基础知识等方面起了奠定性作用,良好的基础知识掌握对模拟法庭会产生正向的效果。因而,评价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时,“先理论课程后模拟法庭”的顺序是不应缺少的因素。另外,学校在课程的课时、服装、道具、相关人员等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设置和安排,评价这些因素时,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满足学生切身的实际需求。模拟过程,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具有核心影响作用。在模拟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在于学生对于程序正义的认可程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程序正义是模拟法庭所应该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效果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力。另外,对实际案件的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判断能力、对法言法语的使用能力等,是对模拟过程评价的关键性因素。

  总结考核,是模拟法庭总结与提升的总要阶段。现如今,对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以及模拟过程都已经有所重视(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状态),教学效果等也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总结考核阶段的重视程度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另外,诚有学者言“借鉴心理学、教育学、认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课程论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诸多法律课程之设置与实施问题,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总结考核阶段,可以加入其他学科建立起一种跨领域的交叉,以此,可以让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增加更多的知识体系化意味。总之,总结考核阶段,是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容易被忽略却不应被忽略的一个阶段。

  单一的维度,并无法从整体上对一项教学效果给出一个相对比较全面的考虑,因此,建立一种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在此,笔者综合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构建一种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三维度框架,并从简化的意义上,作图如下:

  如图所示,X轴表示课程设置,Y轴表示模拟过程,Z轴表示总结提升;A点表示课程设置的评价效果,B点表示模拟过程的评价效果,C点表示总结提升的评价效果。那么,由A、B、C三点可在三维坐标系同决定P点。线段OP的长度,即可表示模拟法庭的总体评价效果。在具体应用时,我们可以分别对某个模拟法庭课程的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提升分别根据前文所述(以及其他可能为叙述)的影响因素给出一个分数值,分别设置在此坐标系中,可得出线段OP的长度。然后,再针对其他的某个模拟法庭课程,按照相同的方法得出线段OP的长度。那么,通过对比,OP较长的模拟法庭课程,即可初步认定为评价效果较好。

  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 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举例而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2.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运用一种事实现象去说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内涵或构成要件。其着眼点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而非在于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的能力的训练。

  3. 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 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作者简介]李晓攀(1979-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81)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11)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该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为此,加强法学教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探求与创立就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①法律实训的常见方法主要有:案件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实训活动的仿真性、实践性、自主性、灵活性很强,所以该种教学必须拥有科学的教学方法、系统的教学内容、优秀而专业的教师队伍、丰厚而充足的教学物质资源、适用而便利的教学场地等。当然,法律实训教学尽管以实践为主,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教学的作用。实际上理论教学是实训课的前提与保证。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实训过程中消化所学理论、验证所学理论、创新所学理论,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实训课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法学教学体系。

  正因如此,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课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法律实训课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其中,以法律诊所为代表。诊所式法学教学,早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教学。②我国自1992年开始也尝试开设了这一课程,目前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学校主要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由于诊所式教学主要以办理具体案件为主,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教师,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普及。为了弥补该教学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实践教学的路径,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法律实训课程就应运而生了。该教学模式更加宽泛和灵活,成为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校普遍重视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既包括诊所式教学,又不拘泥于诊所式教学,而是利用课内理论教学、课外实训教学的模式,场所相对灵活地完成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由于法律实训课程是一个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的科目,因此,其内容就始终围绕着法律理论的实践化而展开。具体包括:(1)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民法实训,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合同法实训,如律师关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与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律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技能;民事诉讼法实训,如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律师等角色扮演过程的审判实训。(2)刑事法综合实

  内容。该部分主要有:刑事实体法的实训,如关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训练;刑事诉讼法实训,如公诉、审判、辩护等能力的训练。(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训练;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训练。(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律师与仲裁人员关于仲裁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法律实训教学尽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是这种实践毕竟不同于非教学的实践活动,实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的。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极为重要。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案例要精,所谓精,就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是诸多案例中经过认真遴选、甄别之后而确定的;二是具有针对性,所选择的案例必须针对教学的进度和具体教学目的,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将复杂疑难的案件放置在实训教学的初级阶段,也不能把综合类案例放置在单一的教学环节之中;三是案例要准,所谓准,就是案例的选择要准确,具有法律争议性的案件少选或不选,因为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还不丰厚,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不能适应疑难案件的处理,一旦把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作为教学实训内容,容易导致学生的盲目,会产生事倍功半的后果;四是要新,所谓新,就是选择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相适应的案件,这样有助于学生对新法的理解,培养他们前瞻性的思维能力。

  总之,案件的选择要服务于教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坚持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遵循基本的教学规律,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单一训练到综合训练。为此,在案件选择时一定要“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总理念,把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总目标。(三)教学模式的探索

  法律实训教学不同于法学理论教学,其模式的形成与选择必须有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我们主张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学方法上,注重分层递进教学法的运用。分层递进教学是根据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而创造性提出的一种全新教学策略。在法律实训教学过程中,要有区分地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训目标,给予不同的教学内容,以求每位同学都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进步。具体说,既要有基础性目标和设计,也要有创新性目标和设计。

  基础性目标的实训,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认真观摩实训,积极参与实训的实际过程,真实地扮演实训角色,使他们亲自体会“真刀实枪”的法律实务活动。

  创新性目标的实训,鼓励一些基础知识牢固、基本技能扎实、拥有创新实力的学生参加。为了确保创新性目标的实现,所选择实训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综合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带有某些理论争议,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够考察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学生思维空间的拓展,成为学生综合能力和设计能力的检阅平台。

  2.教学内容上,注重模块教学的运用。所谓模块教学,就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开展实训教学活动。③

  3.教学模式的遴选,采取以基地建设为主、课堂(如模拟法庭等)实训为辅的教学模式。具体说,在进一步完善校内实训基地教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因为,校外基地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是一个让学生的各项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得到综合训练的场所,是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将知识转变为能力的实践平台。④

  法律实训教学涉及的学科十分广泛,实践性十分强,对指导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要求相当高。因此,为了圆满实现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必须建设一支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均过硬的师资队伍。由于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这样就为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带来了困难。为此,我们建议:(1)鼓励法律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尤其要求他们获取司法资格。(2)尝试聘请法律工作部门的实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学校的兼职教

  师或学生的实践导师。(3)尝试推行高等职业教师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轮岗。据此,培养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法律实训教学的师资队伍。

  模拟场馆及道具是校内法律实训教学的硬件保证。实训教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场地和教学道具,否则,就无法给学生以真实的感觉,满足不了实训教学的需求。这些场馆与道具具体包括:法律实训音像库的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服装、国徽、法锤、音响设备等,侦查实验室的建立,以及打印机、多媒体、网络设备、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备。

  由于模拟实训的仿真性特点,要求指导教师认真组织、细致指导,否则,实训既不能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相反还可能演变为一场闹剧。在模拟教学上,教师可以按照下列环节组织教学:首先,分组与角色安排。模拟实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将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并适当安排他们所模拟的角色。如,在刑事模拟法庭中,应当把学生划分为四组: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和综合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⑤在分组时,指导教师一定要注重主要角色的安排,给他们示范、耐心讲解不同角色的地位与职责。其次,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法主要有: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真实案件庭审观摩及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实训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常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教学工具和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运用。以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应事先准备以下教学工具:电视机和dvd机、摄像机、实训教学用的音像光盘等。最后,实训项目的选用。实训项目就是指模拟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 一项实训课题要安排合理的课时,如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一般安排72课时,而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活动安排8~12课时。课时的安排要根据课题的内容而定。

  在实训教学指导上,应注意教学环节。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1)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指导;(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回顾与讲解;(3)模拟角色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技巧的指导;(4)模拟法庭的课堂讨论指导;(5)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指导;(6)模拟法庭的实训指导;(7)分析总结。

  实习基地的选择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技能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所以法律实训基地以法院为宜。

  在基地建设上,学校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行学生集中管理,法律教师跟随到位,聘请法官作为实践指导教师,建立相应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指标。

  实习基地的教学要制定具体的教学目的。如法律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方法能力的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等。

  具体的基地建设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基地的硬件建设,如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以及教室、讨论室、法律资料、多媒体等教学场所与设备等;二是基地的软件建设,包括思维引导、政策、制度、指导人员的实际操作和管理水平等。

  基地教学的开展。首先,做好实训教学的前期准备。如建立实训机构,确定实训师资,进行参训学生的选拔。其次,实训的实施,包括分组、生活等事务的具体落实,开训仪式,参训学生与实践指导教师的见面,实训制度的学习与贯彻。再次,总结评估。(二)实习内容的选择

  实习内容应当与理论教学相适应,让学生切实感觉自己所学正是实践所用。因此,内容的选择既要有助于理论的实践转化,又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为了学生全面掌握法律技能,对于多个实习内容要定期进行互换,避免学生掌握法律实训技能的单一性,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事务。

  1.实习指导。实习指导采取理论教师与实践导师相结合、随时指导与阶段指导相结合、单独指导与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办法。

  2.实习考核。实训结束后,应当依照教学目的以及事先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1)对理论指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的评估。(2)对学生进行考评。

  组员的心得形成小组报告,提交实训报告,学生与理论教师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实践教师用口头的方式进行。⑥实习结束后由学校和实习基地组织召开总结大会,由学生、理论教师、实践教师分别进行总结,指出该期实习中学生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提出建议,将实训报告归档,为今后实训课程的教学提供参考。

  法律实训教学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教学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它的实施还存在着许多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的障碍。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及教学环境的法律实训教学模式,是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建立一套完备的实训教学体系。

  ①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6(8):104.

  ②毕惜茜.侦查专业实训教学探索——以公安大学侦查专业模拟实训教学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92.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是指以军民融合和全面建设现代后勤背景下广泛出现的国防经济纠纷案件为主要模拟对象,运用现代模拟审判技术,以提高后勤院校学员国防经济法律实践能力,维护军人和军队合法权益,维系国防经济秩序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型国防经济法教学模式。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使军校学员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实践。

  在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中,教员选出典型案件,以案件为媒介,以(模拟)法庭为平台,以庭审为内容,学员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通过直观的感受,掌握诉讼庭审规则和基本程序,以促进学员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完善、熟练其法律业务技能,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教学方法。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形式,具有实践性、专业性、现实性、互动性、多维性等特征。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法相比,模拟审判教学法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使学员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实践。尤其在军事院校中,模拟审判教学的运用,对于强化学员的法制性、纪律性、组织性、服从性有突出作用。在案例的选择上,适应军民融合与全面建设现代后勤需要,以军人、军队涉法问题为主。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的目的主要是适应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需要,通过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方式,使学员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防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政策知识,以及技术规范,提高国防合同管理能力。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学员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学员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维护军人、军队权益为主,以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方向,以提高法律战能力为重要选择。

  模拟审判教学前要根据情况组织学员观摩庭审。所谓观摩庭审是指通过组织学员观摩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以增强学员对法院庭审活动的感性认识,为模拟审判教学法的采用提供实践上前提。对于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非法学专业的学员来说,观摩庭审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会为下阶段的模拟审判教学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观摩前,教员应向学员介绍案情,但不能发表个人意见。要向学员提出比较具体的观摩的目的和要求,如要求学员注意观察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审判人员怎样指挥庭审活动,了解不同的庭审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等等。有条件的话在观摩庭审后可以组织学员进行讨论,对本次庭审活动进行评价。

  由于让学员自主的完成模拟审判活动要求学员获得模拟审判所需的必要的知识储备,以使模拟审判顺利的进行下去。所以在模拟审判教学前应该让学员熟悉诉讼程序和掌握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并学会如何处理实体法律问题。

  模拟审判允许并要求学员尽可能地寻求现有法律规则在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彼此之间的漏洞和空隙,尽可能地在公平程序的保证下展示。

  为了完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体系,我们建立了以军民纠纷、军地CQ9电子合同、国防合同等能充分体现军队特色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案例数据库。教员在准备模拟审判教学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教学需要,按照此次教学实践的侧重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案例。

  学员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员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员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员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插入各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员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

  在正式开庭前,学员应被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状、答辩状等)在庭审前传递给对方。一般情况下诉讼文书应要求学员准备不止一种的方案,这样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

  例如,如果只准备一种辩护词,公诉人学员在模拟审判时可能并没有按辩护人准备的辩护词进行发言,这样有可能造成辩护方措手不及,提不出反驳理由。而如果临阵调整辩护内容,就可能难以应对,甚至答非所问。所以事先准备有关诉讼文书时,最好能够设计两三种预计的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控辩双方的学员在整个法庭审理活动中,都应该像真正的当事人一样,通过小组讨论对各种情况进行充分的预计,设计相应的对策。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我们在制作诉讼文书以及进行审判活动时,力求做出充分的准备,甚至做出好几种方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计的情况,所以学员不仅要善于向自己提出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要在庭审前就要做好学会随机应变,找出应变措施的心理准备。这样有利于提高对学员的实际应变能力。

  这一阶段要求学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应将活动场所布置得与人民法院的正式审判庭一样,场内悬挂国徽、摆放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法官组学员着法官服,律师组学员着律师服,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员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员自己完成,教员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员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在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当一个案件经过上述完整程序后,应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这既是对学员实践、教员教学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今后模拟审判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

  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对现代模拟审判教学实践进行的评判或衡量。

  首先,是学员探讨和自评。学员对案件疑点和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和对模拟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并对自己在教学实践中学到的知识进行总结。

  其次,是教员总结。教员在模拟审判教学总结中要指出学员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指出学员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指出每次模拟审判中的优点和缺点;同时还要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学员在模拟审判中的角色进行补充、完善和提高性的评价。在总结过程中,教员要充分重视学员的自评,教员可以从学员的自评中及时得到来自学员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对学员进行引导、启发思考。教员通过教学实践总结,对今后的模拟审判教学的开展进行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审判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最后,是督导专家的点评 。每一次模拟审判的教学实践活动,都应邀请督导专家到场进行观摩指导。专家在教员学员自评、教员总结后,对整个教学实践活动进行一个整体的点评,对学员知识的运用能力、临场的应变性、案例的时效性、教员的教学方式、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模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完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体系的重要参考资料。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为传统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提供了平台,丰富了传统理论教学的内容,不仅更能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又能找到理论和实践两者最佳的结合点。

  模拟审判教学方法克服了传统教学方法只重视知识传授的弊端,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法成功突破,真正将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员,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实现了军校教育的目标。一个成功的模拟审判能培养创造能力。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概括性,要用有限的条文解决千变万化的生活问题,需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这就是法律运用的灵活性。例如,程序性的法律条文不可能详细到法庭中每一句话、每一行为,如何进行具体的庭审,需要用创造性的思维将法律变得生动和易于操作。而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情,如何修正不完备的法律条文,更是对学员创造力的直接考验。可以说,学员在模拟审判中的言谈举止,不仅仅是学习运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创造能力的学习和提高过程。

  模拟审判就是通过学员对案情的分析中找出问题,并通过双方对抗的模式激发其强烈的探究精神的。因为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是在书本或者教员的教案里找不到答案的,必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员自己去探究问题的答案。通过探究,一方面强化了学员的主体地位,激发学员思考,唤起学员求异思维、积极观察与想象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实施,不仅加深了对课本上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独立思考能力与创造精神,而且培养了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思辨能力和信息处理的实践能力。

  2、模拟审判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如果运用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员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审判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员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事实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员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员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学员以亲身投入,实践开展法庭审判中的各项工作,在准备和庭审过程中他们必须系统的复习和运用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这样能促使学员的所学知识系统化;学员们分成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第三人组、证人组、书记员组,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小组集体准备及分析和讨论,能培养和提高学员的团结、合作精神以及对复杂事物的观察和分析能力;法庭调查阶段,能培养和提高学员的举证、质证、认证能力;法庭辩论阶段的对抗性,能促使学员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和提高学员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庭审中的调解,能培养和提高学员与对手的协调和谈判能力;制作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全面的体现了学员对该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的应用能力;庭审结束之后专家和教员的点评能使学员明白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并能明白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这些能力提高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因此,模拟审判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传统教学模式以教员为中心,教员讲学员听,持续下去,学员感到枯燥乏味,因此学习处于被动的状态,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发挥。而模拟审判教学突出学员这个中心,突出能力的本位。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是适应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需要,通过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方式,使学员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防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政策知识,以及技术规范,提高国防合同管理能力。在现代模拟审判教学体系中,我们建立了以军民纠纷、军地合同、国防合同等能充分体现军队特色的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案例数据库,并不断的更新,使案例时刻体现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需要,为军队建设有针对性的培养、锻炼学员多方面的能力。

  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能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具体生动的案例,通过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员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够把学员引入到生动、形象的实践情景中。在教员引导下师生共同分析、讨论,改变了枯燥乏味的灌输式讲授,使学员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索知识,让学员真正成为了学习的主人。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把学员掌握知识与发展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尽管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仍是围绕相关的教学理论进行的,但它并不以掌握某个单一的理论知识为唯一目的,它能够激发学员动手、动口、动脑,积极探索,能有效地培养学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科学探索精神。

  我们在课堂基础知识讲授和课堂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开展的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使学员所学的法律知识活起来,起到了优化教学内容的目的,取得最优的教学效果。教员的总结讲授引导学员全面掌握所学法律知识,更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的水平。

  罗马俱乐部在题为《学无止境》的研究报告里,认为“创新性学习”两大基本特征之一的“参与性”就是扮演角色:“理想的参与性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每一位学员都有机会扮演总统、首领、领袖、公民、支持者和追随者等角色,以便尽可能多地体验不同的角色。”模拟审判教学模式作为情景教学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学员的学习创设了最佳教学情景,最大限度地培养了学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能力。很好地体现了教员的指导作用和学员学习的自主性。

  从现代模拟审判教学法试行以来,国防经济法教研室进行了三十多次模拟审判的教学实践,教员细心指导,学员认真配合、积极准备,使得现代模拟审判教学工作初步取得成效。通过对学员在模拟审判庭前准备的办案件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阅以及对学员出庭情况及其他工作的考察,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学员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方法能力、防合同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能力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第一,学员以前学过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提高。由于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经济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参与模拟审判学员不得不去复习以前所学过的知识,甚至去学习以前未学过的知识,从而使这些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第二,学员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模拟审判教学中,让学员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庭实战的气氛,使他们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来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并相互展开辩论。结束之后让学员观看开庭录像并自己总结,然后指导教员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第三,学员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能力得到了提高。我们进行模拟审判教学的目的,不是把课本的知识完全照搬到实践,而是要教会学员掌握办理具体案件的方法,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审查案件不能千遍一律,有的案件的审查方法是学员在理论学习中学不到的,指导教员通过对他们加以正确引导,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使他们掌握不同案件的不同审查和办理的方法。

  第四,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培养。在模拟审判实践中,学员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当同学们遇到原来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没有遇到的问题时,他们不得不去进一步思考,去进一步创新,这样,学员在实践中培养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学员的社会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在模拟审判实践中,我们提供了数个经济法案例供学员实践,这些案件中的案件事实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对这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的审查,很多都要用到日常生活方面的知识,在实践中,学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懂得更多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知识,因此,通过模拟审判,使学员日常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

  第六,学员对法学知识之外的学科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上述已谈到,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案情也千差万别,因此,案件审查所用到的知识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果学员要办理好案件,就得去学习各种相关知识,以适应案件审查的需要。

  此外,在多次模拟审判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学员表现出极大的热情,纷纷报名要求扮演角色,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查阅法律条文,学习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积极跟教员探讨案例,提出自己的疑问,表达自己关于案例的见解。扮演角色的学员,无论是审判长、公诉人、律师,还是原告、被告、证人、法警,都投入到自己扮演的角色中,认真揣摩自己扮演的角色。通过模拟审判的教学,学员们充分发挥了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大大的提高了学习的兴趣。

  现代模拟审判的实践教学模式对学员上述能力培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应理性地、客观地看待我们取得的教学效果。上述教学效果是从总体上来评估的,而具体到每位学员身上则是有所差异的,因为有的学员学习兴趣不浓,他们不积极参与实训锻炼,其实践能力不能得到较好的锻炼;而基础好、学习积极性高的学员,他们在模拟案例中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其实践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因此,在以后的模拟审判教学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处理教学中“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充分地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要注意每个学员全面能力的培养,使学员能力的培养能够全面协调发展。

  模拟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本义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我国法学界一般称之为“模拟法庭”。本文所称“模拟法庭”,是指一种专门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是指,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以设立虚拟法庭、模拟审判案件为内容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课程应具备“专门性”。实践中,“模拟法庭”活动还存在一种非课程模式,即专门的教学活动以外的一种选择,体现为学生社团开展的“模拟法庭”课外活动,或者能获得少量学分的“第二课堂”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学生自己组织和参与,随机性强,甚至仅一部分同学能够参加,不具备普遍性;充满了表演的特点,充其量与演讲和辩论比赛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实践;缺乏教师的专业和系统的指导,也欠缺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属于教学活动,并非本文所指的“模拟法庭课程”,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畴。

  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专业院系相继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教学成果,对于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门课程相对年轻,其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案、成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有体系的理论成果和实际做法,因此,对于该课程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改进余地。本文将结合我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学期和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建设等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探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首先要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一般是必修课,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而在我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模拟法庭仅被确定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将其独立为一门课程,但是实践中各高校的做法呈现多样化。综观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其课程的定位和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专业选修课模式、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许多法律院系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湘潭大学自2002年开始,将模拟法庭设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专业课,该课程总授课时数48课时,3个学分。贵州大学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选修课在研二的时候开设,学分 2 分,共计 32 学时。

  专业选修课模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

  与诉讼法同课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教学环节。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主要是在诉讼法课程中安排部分学时。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没有相应的学分,只是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教师专门安排进行。实质上依附其他的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教学活动。

  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教学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而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并充分研讨,不断探索与总结,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案例选择方面,从案例集中挑选的案例对同学们吸引力往往不够,这些案例似乎不够真实。从两方面选择的案例深受同学们喜欢:一是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由于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同学们也尤为关注,这样的案件更能为热血青年关注,更能锤炼同学们的爱国情操、民族气节,这样的话,课堂气氛自然热烈。二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极易遇到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比较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没有多少时间与空间的距离,更真实,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同学们可以学到许多维权的本领。具体开展教学,可以利用课堂最后几分钟布置案情,以给同学们课后有充分的讨论时间,层层设问也给他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上节课的悬念悬而未绝也能吸引同学们下节课更为专心致志,这样的话还可以防止学生逃课。在案情布置过程中,多以现身说法,将自己融入其中,多采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地点,适当引用名人名言、民间俗语,适当采用夸张等手法来渲染感情、烘托气氛。同学们思考、讨论过后,开始回答问题。为了烘托气氛,可以让全班同学一起来判断,让同学们一个一个地来分析讲理由。采取的抢答制,第一位同学回答以后下一位同学可以对前面同学的观点进行批驳与补充,逐一批驳、逐一补充。为了同学们更有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回答后,可以客观地给个分数以计入平时成绩。分析、讨论的结果渐趋明朗时,往往是两大主流观点居多。这时开始分析总结,通常是三方面分析。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可以从买方、卖方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三方面分析,从而教会同学们如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与道理讲得同学们心服口服。

  2.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就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同学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运用相关知识点,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同学们喜欢。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考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同时提出的问题要有递进台阶,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猜测,提倡尝试、讨论、合作的学习方法,不定条条框框,鼓励学员用多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解答问题。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启发式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启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提出问题,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

  3.社会化教学。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邀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帮助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并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而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可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

  (1)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援助中心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紧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对各类案件纠纷解决过程的亲身体验,是一种体验式教学。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设计了以下三种施教方案。

  1.案例研讨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点,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增强学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为主。在课后,一般要求学生选取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双方各自的观点、证据、理由进行阐述与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2.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综合分析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文书训练为主,同时,在规范文书写作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寻找案件的焦点。在训练结束时,应要求学生从“状”、“答辩状”、“词”、“判决书”,或者“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仲裁裁决书”中选择一种文书进行撰写,并以此对学生进行考核。

  3.模拟法庭训练旨在使学生能够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一个全面把握和感性认知。在实体方面,能够快速提炼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程序方面,能熟练掌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此外,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了解法官(或仲裁员)、原告(或申请人)及其律师、被告(或被申请人)及其律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这三种“角色”在探求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陈述法律意见时的不同特点,从而掌握实践中不同“角色”的“扮演”方法。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要从纸面构想走向教学实践,必须具备一定的运作条件。其中,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对案件选取和整理的要求、对硬件配套设施的要求,以及对具体施教方案的要求,都是该教学法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

  授课教师应熟悉案情,谙知各类案件的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学生则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依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案例教学的对象主要应是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课时安排最好是在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以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特别强调授课教师和学生的动态参与性。可以说,授课教师的指导对该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在笔者设计的案例研讨、技能训练和模拟法庭训练三类方案中,均力图使学生逐层深入到教学过程,结合课前阅卷、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分组讨论、课后总结等方式,稳步实现教学效果。其中,课前准备是基础,课堂讨论是重点。

  第一,案例选择必须具有真实性与代表性。目前,“法学案例实训实验室”所选取的案例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件。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兴趣,笔者有意识地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作为教学标本。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选取的案件来源于仲裁,那么,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对所选取的案例严守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案卷材料整理要充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顺利开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授课教师对案卷材料的充分整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建立完整的卷宗管理系统。这是笔者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亮点之一。该系统主要包括五大栏目,分别为原告(或申请人)材料、被告(或被申请人)材料、原告人(或申请人人)意见、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人)意见、法庭判决及其他文件(或仲裁庭裁决及其他文件)。其二,制作细致的教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的类别(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或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目的和要求、案情报告、教学课件等。其中,教学课件的制作极为重要,其又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案件进行归纳整理,以利于学生准确掌握案情;二是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提炼和分析,以增强学生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四是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以供学生讨论及法律适用时参考。

  为使教学能够顺利进行,阅卷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能够提供电脑阅卷。第二,配备电子法律法规库和网络,便于学生在阅览案卷时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通过投影仪介绍基本案情,学生可以在需要时通过投影仪演示其搜集到的材料、持有的观点,以及完成的相关训练,以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加直观、高效、深入。

  1.案例研讨。一个完整的案例研讨方案通常在2课时内完成,学生人数大约40人。在课前,老师可将相关的案情报告发至班级公共邮箱,并要求学生预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思考,撰写争议焦点的初步提纲。在课堂,授课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设施,将已发至公共邮箱的案情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投影给学生观看。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手中的材料,对案情中认为模糊的部分提出疑问,由授课教师解答。案情介绍后,即进入讨论阶段,讨论阶段将采取“抗辩式”训练法。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可结合所讨论案例,归纳出在实践中寻找案件焦点的基本方法,进行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在课后,授课教师可要求学生每人选择一个焦点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该问题的观点、证据、理由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述。

  2.技能训练。一个技能训练方案的完成一般需3课时,学生总数为30人左右。在该类训练中,可将所有学生分成三组(A、B、C组),每组10人。其中,A、B组同学应就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论述;C组同学应围绕案情概况、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庭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等撰写判决书(或裁决书)。

  3.模拟法庭训练。在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重要的施教方案之一。该方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充当各种角色,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模拟性实践。需说明的是,由于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拟法庭训练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授课教师在正式模拟前,应引导学生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学生如果出现程序错误,除非较为严重,授课教师一般不进行现场纠正,而是在最后点评时指出。在庭审结束前,应当公布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于课时限制,判决书(或裁决书)无需全部宣读,仅选重点即可。

  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已进行了三年的教学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施教效果。该课程所表现出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其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深受学生喜爱。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发。三年来,“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充分证明了实践性教学的优良效果。通过案例进行的学习活动实际上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方式的过程,或者说是有意义的问题求解过程。为了做好案例分析,学生会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相应的制度原理,这些都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2.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得以提升,创新能力得以开发和培养。通过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可以巩固理论知识,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生的表达能力得以明显提高。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在笔者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研讨方案培养了学生准确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技能训练方案使学生熟悉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通过课堂讨论,尤其是模拟法庭训练方案的实施,学生的现场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得以明显提升。

  经过三年的教学与创新,“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日渐成熟和完善,这三年教学与创新的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09年,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40万人,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快速地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工作相对滞后,进展缓慢。虽然高校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显著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却并未得到相应的强化和普及,法学教学活动与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不够紧密,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教学方式没有得到推广和普及。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门人才的匮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地方法学教育的生命线。对于广大高校法学院系而言,如何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在竞争中保持自己的教育特色,以适应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及法学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成为一个函待解决的难题。

  同时,由于我国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而非教授治校、专家治校等去行政化的大学自治式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实践教学效果的好坏首先决定于行政权力享有者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在教学管理的环节,学术权和行政权失衡,教学地位被边缘化的情况并不鲜见。高校教师中普遍存在着“惟科研”论,对实践教学普遍不够重视,罕有人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来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二)模拟法庭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因历史背景的影响而起步较晚,法学教学的模式基本为传统的应试教育,教学方法单一。而作为实践教学的辅助场所模拟法庭更是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高校领导层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需求表现为观念滞后,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以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其领导层对工科实验室的建设投入非常重视,但对人文学科却轻描淡写,认为人文学科在综合性的大学教学课程中只是一种辅的学科,只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没有工科实验教学的需求,对文科教学没有必要设置实验课堂教学。

  2.法学院校之间对模拟法庭审判教学缺乏交流,推广不够。近年来,尽管法学院系的建设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法学学术研究频繁活跃,但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尤其是实践教学的交流寥寥无几,无人问津,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更是缺乏推广。

  3.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功能的系统研究处于起步时期。据调查初步统计资料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