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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CQ9电子法庭实训总结通用六篇
发布日期:2023-05-08 16:03:55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模拟法庭,是任何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教与学的人员要给整体的法学教育过程给出一个全面而又深刻的见解时所无法绕过的一个词汇。就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无疑具有重理论化知识传授而轻实践化操作的倾向,对于理论与实践,有学者坦言,两者中轻视任何一个都有悖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精神。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实践化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学术界中,对于模拟法庭的研究与讨论也非常之多,然而,对于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研究却鲜有。就现阶段而言,与其说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缺少必要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如说缺少必要的评价体系以促进和完善实践性课程。基于此,本文试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角度出发,构建一种评价性的三维度框架,为法学教育添砖增瓦。

  课程设置,对于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基础性的作用。在模拟法庭之前的其他课程,就已经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影响,比如说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课程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对学生的思维、基础知识等方面起了奠定性作用,良好的基础知识掌握对模拟法庭会产生正向的效果。因而,评价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时,“先理论课程后模拟法庭”的顺序是不应缺少的因素。另外,学校在课程的课时、服装、道具、相关人员等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设置和安排,评价这些因素时,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满足学生切身的实际需求。模拟过程,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具有核心影响作用。在模拟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在于学生对于程序正义的认可程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程序正义是模拟法庭所应该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效果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力。另外,对实际案件的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判断能力、对法言法语的使用能力等,是对模拟过程评价的关键性因素。

  总结考核,是模拟法庭总结与提升的总要阶段。现如今,对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以及模拟过程都已经有所重视(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状态),教学效果等也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总结考核阶段的重视程度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另外,诚有学者言“借鉴心理学、教育学、认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课程论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诸多法律课程之设置与实施问题,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总结考核阶段,可以加入其他学科建立起一种跨领域的交叉,以此,可以让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增加更多的知识体系化意味。总之,总结考核阶段,是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容易被忽略却不应被忽略的一个阶段。

  如图所示,X轴表示课程设置,Y轴表示模拟过程,Z轴表示总结提升;A点表示课程设置的评价效果,B点表示模拟过程的评价效果,C点表示总结提升的评价效果。那么,由A、B、C三点可在三维坐标系同决定P点。线段OP的长度,即可表示模拟法庭的总体评价效果。在具体应用时,我们可以分别对某个模拟法庭课程的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提升分别根据前文所述(以及其他可能为叙述)的影响因素给出一个分数值,分别设置在此坐标系中,可得出线段OP的长度。然后,再针对其他的某个模拟法庭课程,按照相同的方法得出线段OP的长度。那么,通过对比,OP较长的模拟法庭课程,即可初步认定为评价效果较好。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模拟法庭的开设让无数法学学子具备了更加全面、更加实用的技能,也为我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价,是我们所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用一种新的方法考虑原来问题更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该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为此,加强法学教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探求与创立就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①法律实训的常见方法主要有:案件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实训活动的仿真性、实践性、自主性、灵活性很强,所以该种教学必须拥有科学的教学方法、系统的教学内容、优秀而专业的教师队伍、丰厚而充足的教学物质资源、适用而便利的教学场地等。当然,法律实训教学尽管以实践为主,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教学的作用。实际上理论教学是实训课的前提与保证。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实训过程中消化所学理论、验证所学理论、创新所学理论,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实训课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法学教学体系。

  正因如此,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课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法律实训课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其中,以法律诊所为代表。诊所式法学教学,早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教学。②我国自1992年开始也尝试开设了这一课程,目前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学校主要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由于诊所式教学主要以办理具体案件为主,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教师,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普及。为了弥补该教学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实践教学的路径,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法律实训课程就应运而生了。该教学模式更加宽泛和灵活,成为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校普遍重视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既包括诊所式教学,又不拘泥于诊所式教学,而是利用课内理论教学、课外实训教学的模式,场所相对灵活地完成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由于法律实训课程是一个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的科目,因此,其内容就始终围绕着法律理论的实践化而展开。具体包括:(1)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民法实训,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合同法实训,如律师关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与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律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技能;民事诉讼法实训,如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律师等角色扮演过程的审判实训。(2)刑事法综合实

  内容。该部分主要有:刑事实体法的实训,如关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训练;刑事诉讼法实训,如公诉、审判、辩护等能力的训练。(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训练;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训练。(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律师与仲裁人员关于仲裁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法律实训教学尽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是这种实践毕竟不同于非教学的实践活动,实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的。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极为重要。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案例要精,所谓精,就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是诸多案例中经过认真遴选、甄别之后而确定的;二是具有针对性,所选择的案例必须针对教学的进度和具体教学目的,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将复杂疑难的案件放置在实训教学的初级阶段,也不能把综合类案例放置在单一的教学环节之中;三是案例要准,所谓准,就是案例的选择要准确,具有法律争议性的案件少选或不选,因为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还不丰厚,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不能适应疑难案件的处理,一旦把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作为教学实训内容,容易导致学生的盲目,会产生事倍功半的后果;四是要新,所谓新,就是选择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相适应的案件,这样有助于学生对新法的理解,培养他们前瞻性的思维能力。

  1.教学方法上,注重分层递进教学法的运用。分层递进教学是根据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而创造性提出的一种全新教学策略。在法律实训教学过程中,要有区分地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训目标,给予不同的教学内容,以求每位同学都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进步。具体说,既要有基础性目标和设计,也要有创新性目标和设计。

  创新性目标的实训,鼓励一些基础知识牢固、基本技能扎实、拥有创新实力的学生参加。为了确保创新性目标的实现,所选择实训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综合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带有某些理论争议,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够考察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学生思维空间的拓展,成为学生综合能力和设计能力的检阅平台。

  3.教学模式的遴选,采取以基地建设为主、课堂(如模拟法庭等)实训为辅的教学模式。具体说,在进一步完善校内实训基地教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因为,校外基地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是一个让学生的各项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得到综合训练的场所,是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将知识转变为能力的实践平台。④

  法律实训教学涉及的学科十分广泛,实践性十分强,对指导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要求相当高。因此,为了圆满实现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必须建设一支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均过硬的师资队伍。由于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这样就为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带来了困难。为此,我们建议:(1)鼓励法律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尤其要求他们获取司法资格。(2)尝试聘请法律工作部门的实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学校的兼职教

  模拟场馆及道具是校内法律实训教学的硬件保证。实训教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场地和教学道具,否则,就无法给学生以真实的感觉,满足不了实训教学的需求。这些场馆与道具具体包括:法律实训音像库的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服装、国徽、法锤、音响设备等,侦查实验室的建立,以及打印机、多媒体、网络设备、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备。

  由于模拟实训的仿真性特点,要求指导教师认真组织、细致指导,否则,实训既不能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相反还可能演变为一场闹剧。在模拟教学上,教师可以按照下列环节组织教学:首先,分组与角色安排。模拟实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将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并适当安排他们所模拟的角色。如,在刑事模拟法庭中,应当把学生划分为四组: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和综合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⑤在分组时,指导教师一定要注重主要角色的安排,给他们示范、耐心讲解不同角色的地位与职责。其次,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法主要有: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真实案件庭审观摩及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实训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常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教学工具和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运用。以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应事先准备以下教学工具:电视机和dvd机、摄像机、实训教学用的音像光盘等。最后,实训项目的选用。实训项目就是指模拟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 一项实训课题要安排合理的课时,如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一般安排72课时,而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活动安排8~12课时。课时的安排要根据课题的内容而定。

  在实训教学指导上,应注意教学环节。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1)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指导;(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回顾与讲解;(3)模拟角色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技巧的指导;(4)模拟法庭的课堂讨论指导;(5)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指导;(6)模拟法庭的实训指导;(7)分析总结。

  模拟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本义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我国法学界一般称之为“模拟法庭”。本文所称“模拟法庭”,是指一种专门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是指,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以设立虚拟法庭、模拟审判案件为内容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课程应具备“专门性”。实践中,“模拟法庭”活动还存在一种非课程模式,即专门的教学活动以外的一种选择,体现为学生社团开展的“模拟法庭”课外活动,或者能获得少量学分的“第二课堂”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学生自己组织和参与,随机性强,甚至仅一部分同学能够参加,不具备普遍性;充满了表演的特点,充其量与演讲和辩论比赛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实践;缺乏教师的专业和系统的指导,也欠缺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属于教学活动,并非本文所指的“模拟法庭课程”,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畴。

  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专业院系相继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教学成果,对于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门课程相对年轻,其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案、成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有体系的理论成果和实际做法,因此,对于该课程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改进余地。本文将结合我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学期和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建设等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探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首先要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一般是必修课,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而在我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模拟法庭仅被确定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将其独立为一门课程,但是实践中各高校的做法呈现多样化。综观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其课程的定位和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专业选修课模式、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许多法律院系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湘潭大学自2002年开始,将模拟法庭设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专业课,该课程总授课时数48课时,3个学分。贵州大学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选修课在研二的时候开设,学分 2 分,共计 32 学时。

  与诉讼法同课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教学环节。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主要是在诉讼法课程中安排部分学时。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没有相应的学分,只是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教师专门安排进行。实质上依附其他的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教学活动。

  我们认为,模拟法庭应当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理由如下: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表演,或者仅仅感受庭审的氛围,也不是仅仅为了体会诉讼的程序,而是具有综合性的目的,将法律实体和程序知识,充分应用到模拟法庭实训中,并获得直观感受、锻炼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活动必须规范、严格、充分、深入。只有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必修课,订立独立的教学计划和方案,并设置足够的学时,规定严格的成绩考核,才能实现上述目的。第二,独立课程设置模式的优势。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规范性强,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成为必备,教学内容上更加系统和科学,教师更加注重该课程教学和研究,学校方面的投入也会相应加大;相应地,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独立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第三,其他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专业选修课设置虽然灵活,但毕竟学分少,课时短,学生覆盖面小,学生很难得到充分的锻炼,不利于模拟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选修课的地位较低,重要性差,对学生的吸引力差,也不利于教学队伍对该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化。模拟法庭教学依附于诉讼法课程的“与诉讼法同课模式”,由于课时的限制和专业知识结构的不足等原因,诉讼法教师更加关注诉讼程序,而实体法知识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教学环节必然被弱化,教学效果得不到保证。

  1.案例研讨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点,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增强学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为主。在课后,一般要求学生选取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双方各自的观点、证据、理由进行阐述与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2.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综合分析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文书训练为主,同时,在规范文书写作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寻找案件的焦点。在训练结束时,应要求学生从“状”、“答辩状”、“词”、“判决书”,CQ9电子或者“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仲裁裁决书”中选择一种文书进行撰写,并以此对学生进行考核。

  3.模拟法庭训练旨在使学生能够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一个全面把握和感性认知。在实体方面,能够快速提炼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程序方面,能熟练掌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此外,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了解法官(或仲裁员)、原告(或申请人)及其律师、被告(或被申请人)及其律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这三种“角色”在探求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陈述法律意见时的不同特点,从而掌握实践中不同“角色”的“扮演”方法。

  授课教师应熟悉案情,谙知各类案件的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学生则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依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案例教学的对象主要应是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课时安排最好是在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以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特别强调授课教师和学生的动态参与性。可以说,授课教师的指导对该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在笔者设计的案例研讨、技能训练和模拟法庭训练三类方案中,均力图使学生逐层深入到教学过程,结合课前阅卷、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分组讨论、课后总结等方式,稳步实现教学效果。其中,课前准备是基础,课堂讨论是重点。

  第一,案例选择必须具有真实性与代表性。目前,“法学案例实训实验室”所选取的案例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件。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兴趣,笔者有意识地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作为教学标本。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选取的案件来源于仲裁,那么,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对所选取的案例严守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案卷材料整理要充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顺利开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授课教师对案卷材料的充分整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建立完整的卷宗管理系统。这是笔者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亮点之一。该系统主要包括五大栏目,分别为原告(或申请人)材料、被告(或被申请人)材料、原告人(或申请人人)意见、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人)意见、法庭判决及其他文件(或仲裁庭裁决及其他文件)。其二,制作细致的教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的类别(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或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目的和要求、案情报告、教学课件等。其中,教学课件的制作极为重要,其又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案件进行归纳整理,以利于学生准确掌握案情;二是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提炼和分析,以增强学生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四是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以供学生讨论及法律适用时参考。

  为使教学能够顺利进行,阅卷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能够提供电脑阅卷。第二,配备电子法律法规库和网络,便于学生在阅览案卷时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通过投影仪介绍基本案情,学生可以在需要时通过投影仪演示其搜集到的材料、持有的观点,以及完成的相关训练,以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加直观、高效、深入。

  1.案例研讨。一个完整的案例研讨方案通常在2课时内完成,学生人数大约40人。在课前,老师可将相关的案情报告发至班级公共邮箱,并要求学生预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思考,撰写争议焦点的初步提纲。在课堂,授课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设施,将已发至公共邮箱的案情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投影给学生观看。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手中的材料,对案情中认为模糊的部分提出疑问,由授课教师解答。案情介绍后,即进入讨论阶段,讨论阶段将采取“抗辩式”训练法。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可结合所讨论案例,归纳出在实践中寻找案件焦点的基本方法,进行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在课后,授课教师可要求学生每人选择一个焦点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该问题的观点、证据、理由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述。

  2.技能训练。一个技能训练方案的完成一般需3课时,学生总数为30人左右。在该类训练中,可将所有学生分成三组(A、B、C组),每组10人。其中,A、B组同学应就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论述;C组同学应围绕案情概况、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庭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等撰写判决书(或裁决书)。

  3.模拟法庭训练。在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重要的施教方案之一。该方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充当各种角色,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模拟性实践。需说明的是,由于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拟法庭训练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授课教师在正式模拟前,应引导学生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学生如果出现程序错误,除非较为严重,授课教师一般不进行现场纠正,而是在最后点评时指出。在庭审结束前,应当公布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于课时限制,判决书(或裁决书)无需全部宣读,仅选重点即可。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发。三年来,“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充分证明了实践性教学的优良效果。通过案例进行的学习活动实际上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方式的过程,或者说是有意义的问题求解过程。为了做好案例分析,学生会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相应的制度原理,这些都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3.学生的表达能力得以明显提高。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在笔者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研讨方案培养了学生准确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技能训练方案使学生熟悉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通过课堂讨论,尤其是模拟法庭训练方案的实施,学生的现场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得以明显提升。

  1.实训的前提须有真实的案件素材,假造以及虚构的案件无法实现教学的效果。注重实训案件的全貌再现,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通过案情介绍,将涉案证据全面、完整地展示给学生,使学生认识到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复杂多样,是本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这样的实训方式可以训练学生寻找案件主要矛盾、辨别案件关键证据的能力。

  实训基地建设是发展高职法律教育的重中之重。由于法律调整的宽泛性,使法律职业工作面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不仅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能够驾驭处理社会各方面问题的能力,因而丰富多彩而又切实有效的实践教学是践行课程体系重要的一环,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等综合能力的最佳方式。① 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与实际岗位相似甚至是真实的工作环境现场,如实训实习工作室、仿真工作场所等等,一体化的教室、实验室,硬件建设都要围绕课程,使学生在就业之前能接触与今后工作相关的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掌握工作方式方法。因此,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十分重要,它是实施“双证书”教育的基础条件,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高职法律类专业实训教学基地包括校内基地和校外基地,同时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创”相结合等方式解决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保证实训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完成实训教学的质量目标。

  校内实训基地是实施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场所,主要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群基本技术技能的训练。校内基地应具备实用性,可以建立集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速录职业技能训练教室与秘书综合实训室等于一体的大型实训基地,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② 尤其是其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更应关注,要增加参与度。因此,校内实训基地要保证基本的配套设施,包括各门基础课程相关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实训室,以及进行实践教学的模拟法庭、分组讨论室等一体化综合实训室。

  例如,目前我校建成了法律事务综合训练与鉴定中心,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技能实训室、法律职业技能鉴定室、法制教育工作室、法律咨询室;秘书情境模拟实训中心,包括会务及会议实训室、档案管理实训室、办公室实训室、形体实训室;行政流程综合实训中心,包括公文处理收发实训室、模拟公司实训室;计算机应用综合实训室,包括计算机速录实训室、办公自动化设备综合实训室等。购置了模拟法庭需要使用的审判台、法官袍、书记员服、检察官服、律师袍、警察服、法槌、档案装订机、投影机、摄像机、速录机等设施。与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西乡塘区司法局、西乡塘区国税局等单位合作,在我校挂牌成立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制教育基地”“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南宁市税宣实习互动基地”;与南宁市第二十中学联合成立了“西乡塘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满足了学生校内实训的实际需求。

  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利用校内实训基地,针对学生未来工作中要面临的工作任务,在实训课内,通过实例分析、案例讨论、合同谈判与起草、辩论比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旁听庭审等实训方式,训练学生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实训任务的完成依靠全体学生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协商。在进行每一个实训项目时,都要求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自愿成立学习小组,各小组设小组长一名,负责拟定并落实实习项目计划,分配实训任务,办理外出调查函手续,沟通协调组员关系,反映实训存在的问题,展示实训成果和进行实训汇报。小组长向学习委员或课代表负责,落实实训任务。各小组设财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实训经费的使用,单据的整理、结算报销。各小组还选派一名学生在班级组成考核评分组,负责评定各小组成绩。在整个实训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咨询者、引导者、辅导者。通过班级实训小组的实训项目训练,大部分学生可熟练查阅某类案件相关法律法规、阅读参考书,对所学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使其他学科的知识,如应用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秘书原理等学科知识得到综合运用,全面提升了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学习能力。

  如在模拟法庭实训中,书写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文书,并在开庭审理时体现出来;模拟法庭结束后,要根据案件性质分别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如法院卷宗、律师卷宗、检察院卷宗;旁听的所有学生担当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为真正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在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以人民法院法庭标准建设模拟法庭,为模拟法庭的演练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通过与法院的共建,使案件审判进入校园制度化,方便学生旁听,让更多低年级的学生参与进来。同时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学生模拟法庭指导教师,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使全体学生进入角色,以达到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在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中,多开展与专业结合、拓展综合素质的活动,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导,在时间、人数和次数上控制好,强调形式多样,讲求实效,要把对学生的礼仪教育、动手能力和动口能力训练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开展跨系和校际间的比赛和交流,开展法律文化节活动,如演讲比赛、辩论比赛、法律文书写作比赛、自荐信写作比赛等,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现场顶岗实习的场所,是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按照互惠原则,校外法律实训基地一般和就业岗位匹配的机构,如法务部门进行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实训基地,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实训基地、社区实训基地、司法所实训基地、企业实训基地、机关实训基地等,使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充分体验法律职业氛围,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心理和社会能力的训练。

  例如,我校法律事务专业经过社会调查,确立了符合广西地区经济发展要求和人才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即面向中小企业、司法部门、社区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牢固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商务知识,具有较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熟悉法律实务,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能够适应司法及企业法律实务实践需要的应用性、实务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创建校内外结合的实训基地,我们充分利用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资源,与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良庆区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公证处、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南宁市同望律师事务所、金狮律师事务所、金卡律师事务所、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西乡塘区工商分局、西乡塘区统计局等单位签订了长期的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学校定期派学生前往进行顶岗实习、专业见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先后成立了“西乡塘区法院班”“西乡塘区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速录班”“西乡塘工商局档案班”“税法实习班”等训练班。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咨询的群众做出解答,可以为群众解决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每年的“12·4”普法日,学生们都会深入社区,走向街头,收获颇丰,反响强烈。一般在假期安排法律社会调查,旨在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与法律专业相关实际情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和激发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意识,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校外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模式从大一第二学期开始,定期向实习基地选派实习学生,每一学期顶岗实习1~2个月,由校内专业教师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负责教学、考勤、考核。学生在实习单位完全是以员工身份在工作,一切行为规范都要符合单位的要求。如在西乡塘区司法局,学生主要从事日常来访接待、接听电话、法律咨询、收发文件、打印复印文件等;在西乡塘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学生主要从事对的民工劳动纠纷、工伤纠纷的接待咨询,装订案卷,协助公职律师调查、出庭等;在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学生的主要岗位是各审判庭和执行庭的书记员,主要负责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人、填写各种法律文书、庭审记录、送达诉讼文书、装订案卷材料等;在律师事务所,学生的主要岗位是律师助理,协助律师接待、办案等工作。通过顶岗实习,学生增强了对社会基层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权力机关的感性认识,锻炼了学生使用各种行政办公器材的技能、业务咨询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在实训基地建设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实训基地建设未能完全立足于高职法学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建设投入不足,实训的教学及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校内实训基地面临着设施简陋,实训设备更新速度慢、高新技术含量不高,不能适应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校外实训基地普遍存在实训场地小、设备数量少与需要实训的人员数量大、需要实训的内容不断增多的矛盾等。因此,在注重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同时,须认清形势,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创”相结合等方式解决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实训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提高设备利用率,满足实训的需要,保证实训计划顺利实施和完成实训质量目标。

  实践证明,随着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应用,拓展校外实训基地不仅可以弥补校内实训设备和场所的不足,还可以创设一种能有效地促进教与学双向互动的社会交往情境和职业情境,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和胜任某一职业岗位的能力,使他们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升华、能力在实践中增长,并及时掌握先进的设备和工艺,而“产学研创”结合是进一步办好实训基地建设的一个有效手段。

  “产学研创”结合教育在国际上称为“合作教育”,是一种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理想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学”是主体,“产”“研”是两翼、“创”是关键,应用技术开发与转化是重点,学生参与开发与研究活动是核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根本目的。这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生产搞好了,可为教学、科研提供实践、实训、试验基地,有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有利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同时可为科研项目的试验、测试提供资金和有利场所;教学搞好了,可培养大批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生产提供保障,又可为科研提供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研结合;科研搞好了,可源源不断地为生产提供全新的高科技应用成果,为生产提供有力支撑,又可促进教学。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由此,我们应重视“产学研创”的结合,拓展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的引资渠道,由此拓展校外实训基地以弥补校内实训基地的不足,从而创设一种能有效地促进教与学双向互动的社会交往情境和职业情境,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和胜任某一职业岗位的能力,使他们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升华、能力在实践中增长,切实做到“零距离”就业。

  总之,构建适合高职法学教育发展要求的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的关键,是与高职法学教育配套的实践训练场所,是培养高职人才的必要场所。校内和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是高职法学教育实施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保证。③ 实践出真知,实训出人才。通过各种实训,学生能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基本技术应用能力,尤其是综合实训,通过模拟项目、模拟案例对学生进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训练。而实训基地是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高职法学教育保证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的一系列要素的统一体,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本硬件,是实施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保证,其中,校内实训基地是实施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场所,是颇具特色的一种人才培养空间,实现课堂无法完成的技能操作,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规范、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校外实训基地则是对学生直接参加生产和实际工作进行的现场培训。同时,亦应重视“产学研创”相结合,解决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拓展校外实训基地,以弥补校内实训基地的不足,创设能有效地促进教与学双向互动的社会交往情境和职业情境,从中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和胜任某一职业岗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