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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模拟法庭心得体会通用六篇
发布日期:2023-08-14 12:23:26

  我们这次案件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2003年夏的某一天,被告人高秀峰到陈天明家去玩,高秀峰开玩笑说:“你怎么不买辆车”。陈天明说:“没钱买,不行,哪天我们去抢一辆车”。高秀峰问:“怎么抢啊?”陈天明说:“把司机的手和脚都绑上扔到路边的沟里就可以了”。2003年12月12日8时,被告人高秀峰与庄屋乡西村村民程龙海(外逃)去京华市罗庄玩,钱花光,于是被告人高秀峰想起了陈天明说的抢车的事情,于是高程两人买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预谋抢一辆出租车。后骗取赵红霞驾驶的奥拓牌出租车,要求赵红霞送两人回江城县,当车行驶到江城县矿坑乡朱柳存附近时,两人便动手抢劫。被告人高秀峰用买来的塑料手枪对准赵红霞的头部,程海龙试图用买来的胶布捆绑赵红霞的手脚。混论中被害人赵红霞逃跑,两名被告人后开车逃跑。车后经陈天明转卖以8000元的价格买个了左建芳,扔掉了车上的血衣,车款自用。被抢车价值1.6完元人民币,案发后被追回还给被害人。

  这次模拟法庭我被分配到了审判组,担任审判员。在第一次的讨论中我深感自己在老师提出的问题上面知识的不足,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思考,怎么去做,怎么去找出重点并给予回答,这从侧面说明我基本的知识是欠缺的及自身的能力上还是有极大地局限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是需要改进的,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第二次的录像的时候,由于审判人员的人数有限,我只是作为一名观众,但这次除了和前几次一样让我更加了解了一个庭审的过程外,让我对审判组处理一个案子的思路有了点印象。还有让我感兴趣的是法官的服装。这次的模拟法庭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的知识和分析能力是不够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强化,需要我接触更多的不同种类的案例对自己不断的训练。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也在像何晓意,杜艳云的身上看到了很多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

  但我更喜欢以这种方式来一次模拟法庭,就像老师之前所说的,单单一个案例其余的问题分别交给审判组,辩护组,公诉组解决但考虑到我们现在的能力还不够所以没有这么做,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因为虽然一开始可能时间会花得多一些但是我觉得这肯定会使我们队整个案情有更大的了解,又因为我们通过了对案情的分析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一个思维分析的过程,我觉得这个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掌握了如何分析的思维方式你才可能把握好更多的案例。你才能够从中学到更多的东西。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仅仅留在形式上的错误,或者说是一种。

  我想说是要经过自我思考的模拟法庭一开始肯定会出现很多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会出现这些问题而去回避,应该主动的去解决,从中间获得经验。也只有在一次一次不断的对案例的分析中我们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学到更多的内在的东西,及外在的程序性过程,当然我不否认在刑事诉讼上程序性问题的重要性,毕竟这是一部程序法,强调的是程序而不是内容。

  (一)模拟法庭教学赋予学生主体意识,使之成为实践性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单纯讲授理论知识,课堂教学枯燥乏味;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学习过程缺乏主动思考。引入模拟法庭教学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亲自接手案件,独立分析案情,亲历整个诉讼过程,而指导教师只起辅的作用。这种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角色转换,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出了他们的巨大潜力。

  (二)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综合能力。法学教育应关注于对学生应用能力、思辩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理论灌输,使学生能够适应未来环境下的司法工作。因而“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协调组织能力,思辨、创新能力。它对学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甚至会使学生终生受益。因此模拟法庭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最佳途径。随着学生参与模拟审判次数和类型的增多,他们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事实认定辨析能力、案情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对于学生适应就业市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传统的法学教育容易导致“满堂灌”的后果,教师一人说法的枯燥和乏味往往使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进而丧失学习兴趣。模拟法庭教学的应用能够使书本知识变成“活知识”,使学生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

  (四)模拟法庭教学是检验教学效果的试金石。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完全拘泥于课本和讲义,而不需要亲自实践,学生的学习效果只能通过考试成绩得到体现。而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选择角色,主动学习所需知识,再将理论能动地运用于实际案件中。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及时感知自身的知识缺陷,能动地进行再学习。教师也可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确定将来的教学内容提供依据。

  (一)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制度保障。目前不少的法学院校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根据需要在课内安排。或者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实践活动,由诉讼法学教师在理论课余自行安排。在这些模拟法庭活动中,教师对活动过程的指导、案例的选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任意性,模拟法庭的开展与否完全取决于诉讼法学教师和学生的爱好和精力,此种做法随意性较大。

  (二)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以及材料的归档和保存。目前多数模拟法庭教学的重心依然是放在开庭审理环节,庭审环节的重心也仅仅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然而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流于形式,庭审后也未及时进行评价总结,教学环节不完整。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注意教学环节的完整性,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模拟法庭的表演性质浓厚,缺乏真实性。传统模拟法庭教学过程往往过于注重法庭角色的“身份扮演”,尤其是在组织者力图让模拟法庭有一种“法制宣传”效果,模拟法庭往往都是由师生编写“剧本”,拟好“台词”,庭审前进行数次彩排。最后开始模拟庭审时,诉讼程序合法、完整,法官庄严神圣,检察官铿锵有力,辩护人、诉讼人据理力争,当事人、证人恰如其分,模拟法庭活动“圆满成功”!岂不知,这种模拟法庭活动已经完全成为了“话剧表演”,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专业素养的提高已经意义不大,挫伤了学生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指导教师的配备力量薄弱,不利于对学生的指导。目前,模拟法庭活动多由诉讼法教师指导,显然,指导老师太少严重影响了模拟法庭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此外。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第一,大多数模拟法庭教学未单独设置课程,而是被列入现有的诉讼法课时内,诉讼法课时本身就比较紧张,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需要诉讼法教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做保证,诉讼法教师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性不高。第二,部分法学教师对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导致其不重视模拟法庭活动。第三,指导教师的专业性强,但综合素质不高,没有或者很少有法律实践经验,无法适应模拟法庭交叉性、综合性的特点,无法给予学生很好的指导。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财经法律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高级财经法律专门人才。从思想素质来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从法律知识结构来看,侧重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技能;从综合人文知识结构来看,较多的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从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来看,是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思维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第一,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听教师在课题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担负“听”和“记”的任务。这种教学模式,因教学手段落后,往往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一个“真实”的案件,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将平时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大大缩短教学和实践地距离。

  第二,让学生熟练地掌握诉讼程序与技术。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但理论知识需要通过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缜密分析与辩论之后才能掌握和灵活运用。同样的事实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其会有不同的解释。学生作为一方的律师,从当事人处接过案件的事实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之进行筛选,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或答辩意见的材料,把程序法与证据法和实体法相结合,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程序应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却普遍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显然可以使学生更直接地体会新的庭审制度给当事人所设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制造学生内心的认知冲突等。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使不同的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在国外法学院被普遍使用,现简述下:早在14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诵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与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案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

  德国学生在经过至少为期3年的法学教育之后,要参加第一次国家统一考试。教师注重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通过后要参加为期二年的职业研修的预备期,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可见,德国法律教育周期长、考试严格,并且非常重视法律实践。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法学专业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这是成功开展模拟法庭的前提和关键,选取到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就等于为模拟法庭教学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典型案例是指案情比较复杂,通过举办模拟法庭,能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的实际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案例。教师应从有关报刊讨论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收集、筛选和积累。在此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点,这是模拟法庭开展的前提条件。

  作为案例主要提供者的教师,一般只需要提供案例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法律文书资料交给学生,以避免模仿照抄、重复案例情况的出现。学生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师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以插入分组。在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学生担任。

  在正式开庭之前,把预先编印好的《法庭审判程序》(模拟法庭操作规程)、《如何组织法庭调查》、《证据的使用问题》等有关材料分发给学生(人手一份)。学生应被要求精心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书、辩护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多种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可由审判组预先写好草稿。

  开庭前可公告,把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公告的方式在校园内公布,欢迎学院领导及广大师生参加旁听并予以指导。后勤保障工作要求深入细致,一切应及早准备,反复检查,如服装、道具等要提前准备好。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是一基本信念。

  点评是模拟法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庭审结束后,要到本次庭审活动进行点评,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与其他同学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并开展交流;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小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和这种教学活动的实施者,要从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难点;三是也可以创造条件,邀请法官来旁听,之后,对庭审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相比而言,法官点评更具有说服力。在点评时,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材料、文字和语言等方面进行评价。

  应当为模拟法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该能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可以采取的方法,除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职业外,可与有关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较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

  源于英美法律教育传统的模拟法庭课程,是以案例为载体,以法庭为平台,学生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模拟演示庭审活动的教学形式。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庭审理、宣判等各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从而使学生得到多方面的实践和锻炼。毋庸置疑,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解决法律纠纷,培养实践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学生提供了系统的、全过程的综合训练。就国外法学院而言,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使得该课程往往是介乎于案例研讨和法律诊所之间的课程,往往更注重于法律诊所的相关训练,教学方法也有明显的差异性。由于我国法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点和教学资源的限制,我们更多地侧重于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近些年来,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都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法律技能,但由于受模拟法庭课程全新的目标要求、教学师资与教学条件、功能价值认识尚浅等因素的限制,加之模拟法庭课程本身在设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该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系统的研究、设计与应用,阻碍了该课程效果的发挥。

  经研究观察,目前国内法学院校模拟法庭课程开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课程设计的随意性。课程设计应该在教学目标下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使教学活动有序和具有操作性。不少学校将此课程仅仅作为实践活动,搞一个或几个模拟庭审活动而已,至于其中具体的教学要求、运行模式、教学环节、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作为课程的严谨与规范性。二是教学模式陈旧,且完整性与稳定性不足。模拟法庭课程都以案件为载体,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围绕庭审进行。由于有法定程序的要求,很多院校一门课程下来每个学生按诉讼程序就进行一个模拟庭的演练,而这期间交互与讨论、重要的案例分析、法律文本解读、抗辩环节、法律文书写作等训练也就一带而过,甚至被忽略掉了,导致课程训练不完整且重点不突出,效果甚微。三是缺少有机联系的多元化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缺乏对该课程整体上综合地探讨教学过程中各因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和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缺乏对该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缺乏对该课程动态的教学过程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司法实习等课程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实践课程体系。模拟法庭课程作为庭审的模拟,其表现的内容仅是庭审现场,但是庭审的准备工作却涉及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包括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多种知识体系。同时,还需要学生了解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法庭氛围等诸多的实践知识。因而,此课程与案例研讨、法律诊所、司法实习等课程的有机联系与区分是非常必要的。而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针对性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四是缺少有实践经验的师资,教学方法研究不足。该课程对师资要求很高,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需要掌握主要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运行中的掌控和技巧并有较好的教学设计和多样化的方法与手段。师资经验不足,自然缺少对课程教学环节与方法科学合理地设计与运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程也容易失控,后续的学生成绩评价也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凡此种种,致使模拟法庭课程的整体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模拟法庭课程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

  教学模式本应是在教学思想或教学目标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的策略体系。模拟法庭课程性质需要演绎的、学生为主导的、手段科技化、复合型的教学模式。而多数的模拟法庭课程,在正式开庭前,教师指导学生分组准备案例和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课程的主要内容便是所有参与课程的学生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文案开庭,进行诉讼过程的专门庭审演练,当然也就有很多表演的成分,教学模式侧重于专门的庭审过程样式。诚然,专门的模拟法庭审判对于帮助初学者熟悉诉讼全部流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表演式的模拟法庭,由于事先确定了“剧本”,学生不能深入分析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法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都是按照事先固定的模式进行,一切都是照本宣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自然会受到限制。事实上,案件庭审过程的复杂性、多样性根本不足以在一个模拟庭上得到较完备的体现,因此该课程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后,这期间的教学设计流程应包括分组讨论、案件选定之审核、庭审与法律文书准备、开庭、庭后评议、法律文书与成果提交、学习评价等,因此自然需要前述的复合型的教学模式。

  我国模拟法庭教学早期曾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近年来才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由此传统使得此课程一般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帮助学生巩固诉讼法学知识、熟悉诉讼流程。如我院以前的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大纲在阐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时指出: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以及法庭调查中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随着模拟法庭作为独立课程的开设,模拟法庭应当成为一门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实践型课程。因此就应该有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教学目标,具体应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运用能力、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培养学生法律逻辑与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育学生法律职业伦理[1]。但是我们不可以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把实践课程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完全对立起来。即便在实践性法律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2]。所以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方法仍然应该是多样化的。

  与此相适应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应该从单一的庭审演练,拓展为以下有机结合的多样化方法:一是讲授。这里的讲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照本宣科,而是课程之始讲授课程目标与框架、中国司法运行的情况、司法审判技巧等;课程期间解读法律文本、介绍法律解释、实证分析、法律适用等方法;课程演示结束整体评价分析。二是组织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从课程之始选择案例的讨论,到庭审结束后的评议与分析,课程讨论贯穿整个课程。三是法律文书写作。指导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分析法律文书,评议学生文书习作。四是法庭见习。组织学生见习真实法庭审判过程,并且讨论分析与评价。同时选择播放相关最高院指导规范的庭审视频学习。五是庭审演练。学生分组、案件分类型,全员、全过程庭审演练,这也是模拟法庭课程最核心的部分。六是抗辩训练。抗辩是庭审的核心,也是难点。以往每组仅演练一个模拟庭,由于都是事先准备好文案,表演和走过场在所难免,致使模拟庭法庭辩论环节对抗性不足。而分组抗辩训练是在每组演练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外,组织学生抗辩赛。学生两两一组分别打两场抗辩,即正方和反方各一次,以此重点训练庭审核心环节。七是交互评价。教师评价之外,贯穿整个课程的,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庭审演练、抗辩赛等都需要学生之间、各组之间相互评价。

  受师资等教学资源之影响,当前我国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在角色分配上还不尽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教师在角色分配上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学生挑选诉讼角色;二是因教学班级规模太大,教师在分配诉讼角色时无法兼顾到所有的同学,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学生扮演的角色相对固定,而且锻炼的机会比较少,也难做到全员参与。改革后的教学模式是以实战为出发点的设计,就我院一般法学本科班50人为基础,可以分为6个组,每个8―9人,每组做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外,还要分别打两场抗辩赛,正方和反方各一次。值得一提的是,抗辩赛案件全部源于实务部门,如最高检察院公诉人抗辩赛,且抗辩赛程序也严格依照其比赛程序,自然也就加大了抗辩赛的难度和力度。抗辩是庭审的重要环节,这样设计模拟法庭课程既有全面的过程演练,又有重点的训练,而且保证每个人参与角色,尽可能达成该课程目标。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因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提供了可能。然而,学生参与模拟法庭课程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能否得到持续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提供有效的指导。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后的教师指导方式和手段包括:主题讲授(从课程整体出发,就中国法庭的运作、法律方法和庭审技巧、法律文本解读、司法实务中焦点与难点问题做专题讲授)、视频资料展示(将最高法院的指导性、规范性的案件庭审视频和典型案件的资料播放,为庭审参考)、从案件选择到庭审、抗辩赛指导、组织讨论和评议等等。总之,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全方位的指导方式意味着要求所有参与模拟法庭课程的学生都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演练与抗辩赛,只要学生在模拟办理案件过程中和课程学习中存在问题,教师都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当然,此种全方位的指导方式对从事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教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尽管有不少人也多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精心设计了实习、实践环节,但这一切仍然只是在原有体制内的技术性弥补办法。我院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除了要求校内主讲教师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外,还专门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模拟法庭开设相关法律实务讲座,指导学生的庭审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课程评价历来都是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也是学生最重视的。由于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模式的复合性,教学环节的复杂性,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学生角色的多变性,使得该课程评价颇有难度。以往的模拟法庭课程,学生们更多的只是当作一门普通课程来上,同样也缺乏自我检测和评价的意识。教师也往往只注重对学生的庭前材料准备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对案件本身的难点、关键点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太关注具体实体法是如何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的问题,评价标准也较单一并缺乏统一标准,最后多是让学生提交庭审资料和一份活动报告了事。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考核体系比较复杂,有个人的成绩,有小组的成绩;有文本的,有语言表达的;有庭审的,有抗辩赛的;有教师评价的,有学生互相评价的。教师在前述各项基础上,依据事先设定的评分权重最终判定学生最终成绩。总之,课程成绩是该课程全过程的评价,是过程性的、多重的,尽可能接近科学和公证,力图反映学生课程学习的客观实际。当然,此评价体系的具体指标和权重还在不断修正,仍然在进一步探索中。

  高职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而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应用型法律人才。要实现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这条途径值得探讨。

  模拟法庭实训是指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一直侧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教学的抽象、枯燥,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往往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另外,从总体上看,高职学生在理论基础、理解问题能力以及由就业方向所决定的知识结构需求等方面,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学生有―定程度的差异,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比普通本科院校更加需要进行模拟法庭实训,需要通过一个个生动、典型、深入浅出的案例模拟实训,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对所学的理论融会贯通、透彻理解和掌握,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求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和谐统一。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种实训注重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有效地克服了以往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有利于实现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作为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经常采用的形式。

  2.突破传统课堂教学,使学生成为课堂上的主体,学习上的主人。在模拟法庭实训中,指导教师仅仅是教学上的引导者,课堂上的主持人,而学生则是对话和交流的主角。学生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他会主动考虑自身所扮演角色的利益,身临其境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追求最佳结果。这样,必然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高学习效果。

  3.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能力。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4.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接受正确的人生教育。模拟法庭市判活动不仅可以培养和巩固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我,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实际案件的思维模式,而且模拟法庭所选用的案例都与学生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亲身参与这些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学生们必然会感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清醒地认识到要想走好人生之路,就必须先学会做人,知法守法,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综合技能训练。这主要由模拟法庭来实现。通过选用真实案例,让学生在直观的、模拟仿真的场景下充当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在模拟法庭实训过程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角色,巩固并扩大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工作的要求和规律,培养综合业务素质。

  2.明确模拟法庭实训课程设置,制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大纲及配套的考核办法。目前,有些高校把模拟法庭仅仅作为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这种做法只注重庭审程序和形式,忽略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与评价环节,致使模拟法庭的实际参与者不多,操作的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建议将模拟法庭实训作为一门必修的实践性课程单独设置,安排足量的课时,使之贯穿于整个法律教育过程。同时,制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大纲,建立与之配套可行的测评考核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CQ9电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